1、法治政府才能协调好利益关系。
能否密切党群关系、干群关系,在非常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家能否协调“利益关系”,能否理清“公利与私利”的关系,而法律正是协调利益关系的效果最好方法。美国大法官萨蒙·P·蔡斯说过:“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。”但有一个事实需要明确:就算最野蛮的政权,对于自己权力的分配和运行,都有一套规则体系,不然这个政权就势必因为混乱而很难为继。但,就算是最“文明”、统治方法最高超的“前法治年代”国家,其行政规则体系因为缺少法治与权利保障的内核,根据当代的规范,充其量只能被视为较为成熟的行政组织法或者被叫做“萌芽状况的行政法”。孟德斯鸠在《论法的精神》中说:“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,这是万古不容易的一条经验。有权力的大家用权力一直遇见有界限的地适才休止。”
现代行政法包括了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精神实质,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实践法有哪些用途不止是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、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、提升行政效率,更要紧的是行政法具备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最后目的,行政法是重塑政府职能和形象的效果最好方法。加拿大专门颁布了《预防利益冲突法规》,目的就是为了尽量降低公务员在私人利益与公共职责中出现冲突,并为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提供解决之道。
1990年十月1日起《中国行政诉讼法》正式实行,之后又陆续颁布《中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中国行政复议法》、《中国国家赔偿法》、《中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国立法法》等一系列具备里程碑意义的法律,基本建成了行政法体系,确立了“民告官”规范,完成了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转变。
但因为行政行为合理性与抽象行政行为未完全纳入司法审察问题,使对部分行政行为的监督存在空白或缺少力度;部门利益法制化,则使行政法沦为管制正当化的工具;行政法律法规缺少细致的行政问责规定,使得实行层面上的行政问责没成为正常状态。国内现在的行政问责只不过局限在特大安全事故上面,对于决策上过失或故意导致的巨大损害(如生态破坏等)极少遭到责任追究,影响了群众对政府的信赖。
2、法治政府应多用“软法”。
法治的本质是“民治”,而不是“治民”,法治的重点是“治官”与“治吏”,是政府率先守法、依法行政。在现实日常有很多行为规则,既明显不同于道德,同时也不可以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推行,而主要通过社会舆论、组织自律、自愿服从等方法得到遵守和实行,这就是软法,与之对应,依赖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的法律规范是硬法。大家都知道,硬法带来硬伤,譬如有些政府部门“罚”字当头,根本不考虑能否奏效,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,潜意识只不过为了强化部门利益,其结果势必不可以服众。
软法有四种:一是法律、法规和规章中那些宣示、号召性的条约;二是国家机关拟定的很多纲要,指南、规划等规范性文件,旨在满足公共管理尤其是国家机关自我管理的规范需要;三是各类政治组织,譬如政协、共青团等拟定的自律规范;四是协会、社区等社会团体和自治组织拟定的自治规范。
在弥补硬法不足方面,软法具备举足轻重有哪些用途。执政党的不少文件,在某种意义上比硬法本身的效力要强,实行成效明显。所以但凡软法能解决的就不要用硬法,但凡软法能规范的就不要去强制。政治学学者俞可平教授觉得,善政仅仅强调有一个好的政府,而善治则愈加宽泛,不光要有一个好的政府,在政府不发生用途的地方,社会也要治理得非常不错。善政与善治第一是主体不同:善政的主体就是政府,而要达成善治,主体除去政府以外,还有企业、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;善政和善治的依据也不同,善政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,而善治的依据除去国家的法律,更多的是社会团体我们的规范,也就是软法。大家要进一步进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,而民主政治的一个要紧内容,就是社会自治,社会自治的主要依据也是软法。软法是法治走向文明的一个主要标志和表征,法律的文明化是和去强制化分不开的。①在一定软法积极功能的同时,也要看到,现在软法的拟定亟待法律规范。因为软法规范的拟定并不受国家立法程序的规制,生成过程屡屡出现漏洞。有些甚至突破了程序正当和实体正义的底线,游离于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的规制以外,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3、法治政府不应过多过深干涉公民和社会生活。
并非所有问题都需要依赖法律规范来解决,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历来是多种多样的,除法律外,还有道德、风俗习惯、行业规范等。要防止政府过多、过深地干涉公民和社会生活,应当努力构建公民社会,构建公民社会的组织基础———类型齐全、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,来达成公民社会的自我管理。假如不给群众自治以肯定的进步空间,中国社会的自组织力就永远没办法增长,出现社会问题、群体性事件就没办法依靠社会本身力量去制衡,还会演变为党、政府与群众的矛盾。目前,社会组织有哪些用途不断凸显:第一,社会组织充当了政府与企业的桥梁,履行了行业协调管理职能,在维护企业利益、反映企业诉求,提供产业信息,创建企业品牌、打造从业规范、促进公平角逐、加大行业自律、解决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了要紧用途;第二,社会组织的进步带动和开发了很多新的产业和职位,吸引了很多下岗职员及原居民就业;第三,社会组织通过各类公益活动,将常规化、规范化的公益活动(如捐资助学)与临时性,突发性的救助活动(如冰雪灾害,汶川地震救助)紧密结合,在消除贫困,尊老爱幼,教育培训,卫生保健,社区公共服务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,有力促进了社会公益事业进步与和谐社会建设。所以,只有当政府与群众“彼此信赖,才能最后塑造一种和谐、民主的政治与社会环境”。②对于公权力来讲,法无许可即禁止;对私权利来讲,法无禁止即许可。目前,社会阶层日益分化,转型期的矛盾纠纷使公共服务供应求购矛盾凸显,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面临更大的挑战和更高需要,假如政府采取那种不辞劳苦、事无巨细、大包大揽的管理方法,既管不过来,也管不好,只能损害政府自己的声誉或形象。所以,加快培育进步社会组织,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,进一步形成政府、市场和社会优势互补新格局更为迫切。
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全民的一同努力,其他人都不可以置身事外。执政党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要在建设法治政府中起模范带头用途。政府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,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,事实上就是维护我们的执政权威,增强自己的执政合法性。俞可平教授在《毫不动摇地走向法治国家》中说: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。国家法律对各种政治主体的基本制约,就是需要任何其他政治组织的规章规范和政策规定,都需要服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。因此,各级党组织应当以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准则,以符合和遵守国家法律为首要条件,来拟定和审视党的各种政策、文件、指示、规定和决议。
“在这个不断变化的世界,大家一直不可以忘记———‘大家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、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’。”③要想取得群众的支持与信赖,就需要建设法治政府,建设一个严格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,权责一致,完全开放、透明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。
注解:
①袁祥、王逸吟:《行政法学者眼中的“软法”》,《政府法制》2010年。
②张康之:《行政论理学》,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,2007年7月,第2版。
③人民日报评论部:《一直不可以忘记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》,《学习时报》2011年2月28日